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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修法延長外勞累計在台工作年限至15年,勞動部說,支持在補充性原則及不影響國人就業下,漸進延長其工作年限。

勞動部統計至今年2月底,在台合法有效聘僱外勞有513570人,另有行蹤不明外勞有44204人;印尼勞工23萬最多,其次是越勞。分析合法有效聘僱外勞人數中,在台工作未滿3年有397428人最多(占71.25%)。另在台工作達9年以上有3888人(占整體人數0.75%),其中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2904人最多,再依國籍區分,以越勞3142人最多。

國民黨立委江惠貞等19名委員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將外勞工作年限從現行12年延長至15年,並刪除聘僱期滿需出國1日始得入國工作。

勞動部認為,此提案有助穩固勞雇關係及節省訓練成本並留用優秀外勞,且不影響國人就業及不額外增加外勞人數等影響,對此表示支持。但刪除聘僱期年滿需出國1日部分仍待研議。

勞動部表示,延長外勞工作年限不是放寬雇主聘僱外勞資格,僅留下符合雇主需求的外勞,不會額外增加外勞引進人數,對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也具有正面助益。

勞動部說,產業外勞在台工作數年後,工作技能已達熟練,並與雇主維持良好勞雇關係,延長工作年限可讓表現良好外勞續留台灣工作,節省訓練成本及時間。另外,家庭看護工與被看護者及雇主家庭已建立穩定照護及信賴感,延長年限,可讓被看護者得到更妥適照顧。

相較他國,香港及韓國都沒有針對外勞累計工作年限設定上限,而新加坡的外勞工作年限原則是6年,但外勞具基礎技術工作年限可達18年,外籍家事勞工則沒有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