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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07:38:57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6)日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明訂對於在外工作者,雇主仍有置備工時紀錄義務。此外,包括行車紀錄器、GPS、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Line等通訊軟體、發稿紀錄、派車單等都可做為工時紀錄。
 
這項指導原則適用媒體工作者、電傳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四大類在外工作者,估計有55萬多名勞工及其雇主將受規範。新規定即日起實施。
 
勞動部發布行政指導無法律強制力,但將發文給全國性工商團體、工會及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作為勞動檢查準則。若雇主未能提出工時紀錄,以及未依法給予加班費,將各自依「勞基法」罰鍰2萬到30萬元,並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連續罰。
 
勞動部發布指導原則後,預期企業必須增加人資人手,以因應增加記錄和計算工時的工作量,此外落實工時紀錄後,雇主將增加加班費,勞動成本勢必提高。業界普遍認為,在外工作者上下班時間不容易認定,新規定不容易落實,恐需一段時間磨合。
 
所謂「在外工作者」,是指不在雇主提供固定場域工作的受雇勞工。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交付在外工作者工作,這類勞工常有工時過長、勞雇雙方工時認定不易以及出勤情況記載認定有差異等問題,勞動部邀請相關行業的勞資團體、專家開了六次會議,制訂出該原則。
 
隨著工作型態多元化及科技發展,勞工工時紀錄方式不再限簽到簿和出勤卡,包括行車記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派車單等其他可稽核出勤紀錄的工具,皆可做為工時紀錄。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10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