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請
●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如下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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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衡機能障礙 | 7. 先天代謝異常 |
2. 智能障礙 | 8. 其他先天缺陷 |
3. 植物人 | 9. 精神病 |
4. 失智症 | 10. 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5. 自閉症 | 11. 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6. 染色體異常 | 12.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申請人的資格
.被看護人之配偶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之姻親
.被看護人之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人在華無親屬時得由與被看護者無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照護需求評估:101年9月24日修訂
.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35分)
.被看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士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士量表為0分月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被看護者非有全日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